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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执行,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一)、第四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