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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1)在取得第一次(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取得第二次(项)股权激励所得时,将两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
应纳税额=两次股权激励收入合计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纳税额
(3)取得第三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以此类推。
可参考案例:
某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奖励给员工A股票期权,假如A在2020年3月行权取得收入35000元,在2020年5月再次行权取得收入40000元,则员工A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个税?
答案:
2020年3月份因行权需要缴纳个税=35000*3%-0=1050元
2020年5月份因行权需要缴纳个税=(35000+40000)*10%-2520-1050=3930元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个税法12个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6个问题;(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单独计税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