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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