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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各地区执行上有所差异(比如青海、陕西等地规定仅就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6]245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