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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计算参考如下:
(一)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
公务交通补贴不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参考深地税发[2007]186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考如下:
一、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二、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http://www.shui5.cn/article/58/122251.html
公务用车补贴没有扣除标准,需要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您可以参考:新地税发[2006]23号 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