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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所以省外的房屋不作为判断依据。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安徽2019年7月12366热点解答。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9/8/22/art_9438_581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