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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房产、土地权属时,是否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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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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