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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后,新设公司进行开发,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由新设公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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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情况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新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新设立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九项。

    情况二:不能同时符合情况一条件的,新设公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应以新公司名义重新取得财政票据,才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小贴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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