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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享受免征增值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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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免税的条件您可以参考以下概括:

    1、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不分公办、民办);

    2、招生计划内的在籍学生(计划外招生除外);

    3、经审批并按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

    注意: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是免税的先决条件,不符合的全部征税;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中有部分不符合的,不符合部分征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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