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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没有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做具体规定,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依据转为《增值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关于学历教育免征增值条款,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不分公办、民办);
2、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的学校的要求;
3、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注意: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是免税的先决条件,不符合的全部征税;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中有部分不符合的,不符合部分征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7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