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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是否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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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中“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

    ①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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