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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 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 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农用挖掘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 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卷帘机。
(五)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六) 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 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 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农用水泵。
(九)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蔬菜清洗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 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拖拉机挂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 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十二) 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注: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三)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四) 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注: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