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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符合统借统还业务条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况二: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注: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