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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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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注:契税的计税依据区分以下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醒: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四、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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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注:契税的计税依据区分以下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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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注:契税的计税依据区分以下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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