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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