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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计算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各地要求不一致,建议以当地残联或税局的要求为准~
主要有以下观点可以参考:
1、退休返聘人员虽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员,也不作为职工工资总额;
2、只要是属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均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需要作为企业的在职职工人员和工资参与残保金的计算。
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同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也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人数需要计入残保金的计算基数中。
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也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
据了解,退休返聘人员不计入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中,具体以残联或税局的要求为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