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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替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结算费用时,通常可以将发票开给母公司,因子公司处于筹建期尚未确定企业名称、也没有银行账户等信息,其支出多由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并先行垫付,支出对应的发票亦开具给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前发生的支出,因无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于开业注册登记后,凭其股东或关联方为抬头的发票、付款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注册登记后的支出,需要凭子公司抬头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各地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具体以当地执行口径为准~

母公司替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结算费用时,通常可以将发票开给母公司,因子公司处于筹建期尚未确定企业名称、也没有银行账户等信息,其支出多由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并先行垫付,支出对应的发票亦开具给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前发生的支出,因无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于开业注册登记后,凭其股东或关联方为抬头的发票、付款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注册登记后的支出,需要凭子公司抬头发票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