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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形成的担保损失,可以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