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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