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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即征即退的税款,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要并入收入总额参与计算。
提醒: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