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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非正常户管理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