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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