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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及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这四个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19]8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附件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