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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综合保税区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申报手续:
1、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
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
2、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
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3、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参考文件:《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一项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