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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