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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是否需要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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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是否需要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参考如下情况:

    情况一:如果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二:如果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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