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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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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适用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参考政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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