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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三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1.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并享受政府补贴。
2.对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
参考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第一条。

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三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25]53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