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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依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注: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四)房屋赠与;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