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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用房屋所提折旧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中列举的可加计扣除范围,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