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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允许同时享受,享受双重的优惠。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