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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具体核销时间以当地的要求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若因核销流程还未开始而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影响出口退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