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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发票上的加工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单位不一致,是否影响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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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加工费发票上的加工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单位不一致,则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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