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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一般在次年自然月4月征期内申报完上年度出口退税业务。2、未及时申报的,在收齐有关单证并收汇或者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后,可以继续办理以前年度出口退税申报,但需要同时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