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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文规定:2026年1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有36个月的出口期限限制,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参考原退税政策,不受36个月的期限受限制。
注:2026年之前,出口企业一般在次年自然月4月征期内申报完上年度出口退税业务。未及时申报的,在收齐有关单证并收汇或者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后,可以继续办理以前年度出口退税申报,但需要同时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九条;2026年之前的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