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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若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对应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无需退回相应的退税款。
②若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应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后期如果收汇了,可以再次办理出口退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九条;2026年前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