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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不涉及税费,但需要注意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若无合理商业目的,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个税上,若该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年末未归还,有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股东)或工资薪金所得(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的财税风险。
注:借款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收入”的范畴,不属于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无偿借款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