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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不涉及税费,但需要注意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同时若该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年末未归还,有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股东)或工资薪金所得(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2026年之前一般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另外对于企业所得税:借款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收入”的范畴,不属于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无偿借款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