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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