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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注:
1.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