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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因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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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期纳税人因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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