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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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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若是非保本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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