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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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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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