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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