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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有: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第一条第七项。
2、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