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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以上免增值税优惠自2026年1月1日起不适用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政策。
3、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参考文件: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