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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