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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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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参考如下:

    1.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2.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注:纳税年度内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别,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参考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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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适用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税,具体减征情况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参考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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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第一条(一)款13项;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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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适用

    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注:

    1、“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3、“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4、“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5、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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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参考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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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适用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参考如下: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

    参考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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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新疆地区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注:具体建议再和所属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文件:《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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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适用

    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注: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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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一、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参考文件:《沪财发[2020]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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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适用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税优惠参考如下:

    1、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参考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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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 具体劳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得。

    参考文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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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适用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您可以参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提醒: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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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适用

    我们收集到《陕政字[2020]5号》的相关规定,您看下: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对应所得,可参考以下减免政策:

    1、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小贴士:具体也建议和当地税局12366确认下比较稳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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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注:本公告自2022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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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适用

    北京地区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北京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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