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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外购幼崽或者幼苗后,自行培育一段时间后销售,可以按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若达不到培育的程度,只是进行简单养护后销售的,则不能按自产自销免税,若属于流通环节免税的种子、种苗,可以享受流通环节的免征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一、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