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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了,一般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但属于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仍可按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小贴士:属于客观原因的情形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看: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483293222789750784。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