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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认证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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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贴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没有认证、抵扣期限。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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