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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其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小贴士: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