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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期末纳税人根据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注:完工进度可以依据已提供劳务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