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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企税预缴时,能否将未完工转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在主表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是实务中我们了解到两种处理口径,您可以作为参考,具体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观点一: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填表说明是不可以在预缴时扣除的,但是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填表说明中,将相关内容去掉了,申报填写时也没有金额的校验,所以理解可以在季度预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填表说明: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观点二:不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季度预缴时不作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